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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统治的八年间,铁路在中国迅速发展。与此同时,他仍在致力于铺设一个向四面八方延伸的利益传输系统,该系统已经“运行”了25年,至少覆盖了三级铁路部门。靠它运转的不是欧洲货币联盟,而是金钱和权力。

2013年6月9日,原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出庭受审,他涉嫌受贿一案的细节暴露了这条铁路上的“官城”。

原告指控刘志军于1986年被免去铁道部部长职务,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职务,涉嫌“卖官”受贿1178.65万元。买家名单涵盖了六名铁路官员。经过多年的不断“进贡”,这些官员在铁路系统内多次得到提拔,掌管重要的机构和部门,或者当选并被推荐为NPC代表和CPPCC成员。庭审期间,刘志军承认了上述指控。

官员寻租是最恶劣的腐败形式,因为它具有复杂的特征。这是腐败超越了“吃拿卡”的低级过程腐败之后的一种更高级、更复杂的形式,可以称之为“超越委托权销售代理权的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那些通过贿赂获得官职的人,不可避免地会通过“卖官”或利用审批权寻租——即未来的官员或官商交易——获得回报。

刘志军卖官17年结成“朋党” 出事集体施救

在铁路系统内,出售官衔不是刘志军的专利。得到他提拔帮助的官员再次“意识到”自己的权力,并把自己的官职卖给了下级官员。刘志军本人也委托经纪人丁淑淼用钱为他的下属“买官”铺路。系统内的“买卖官位”系统可见一斑。

系统中的各级遵循以下原则:(1)购买官员和寻求保护伞,以支持出售官员的操作;出售官员并寻求出租可以保证现金流,并继续购买官员以扩大市场资源。铁路系统中的“官城”一旦形成,刘志军和他的“亲信”就形成了共同犯罪体系。一旦一名官员发生事故,他将集体营救他,以避免联盟的崩溃。

“卖官”长达17年

早在1986年,刘志军就开始向下属出售官员。

根据司法材料,铁路系统的六名官员都行贿以谋求晋升和任命。虽然官员人数不多,但每次铁路系统重要岗位出现“卖官”现象时,一些官员的职位甚至会被多次调换,套利行为也时有发生。在“官城”上游的刘志军,卖官发生在他担任铁路分局局长和铁道部官员期间。参与此案的许多官员在行贿四五年后被提升。

控方称,1986年,时任郑州铁路局武铁分局党委书记的刘志军,接受了郑州铁路局多经处经济发展部副经理刘敏林的要求,为对方升职开了绿灯。

从那以后,刘志军的事业一路攀升,离开了武汉。他向刘敏林出售官员的业务没有中断,而是持续了17年。根据案卷材料,刘志军曾三次协助提拔刘敏林担任郑州铁路局副局长、运输调度局长、铁道部副局长,并使后者成为武汉铁路烟草专卖局局长。刘敏林给了刘志军28次钱,相当于176.56万元。

在过去的25年里,刘志军时升时降,并多次得到提拔。他从中南铁路分局局长成为铁路界最有权力的人。刘志军在武汉出差后,在北京、天津、哈尔滨、长春、柳州和南昌复制了这种交易。

与大规模的卖官案不同,刘志军的卖官案不是事先标价,而是基于裙带关系、任人唯亲或谋取利益的偶发案件。在向刘志军行贿的买家中,他们都与刘志军在工作上有交集。

原南昌铁路局局长邵力平是刘志军提拔的另一位老朋友。自1999年以来,邵力平在十年间七次向刘志军进贡,进贡金额达744.15万元。这也是刘志军涉嫌“卖官”的最大贿赂金额。邵能够穿越郑州、柳州、南昌三个铁路局,每次都在各局获得第一名。

铁路系统内部人士对《财经》表示,铁路工作种类繁多,评估难以量化,推广标准不明确。在刘志军一案中,一些受贿官员在被提拔任用的同时,也按照规定的程序走过场,卖官的行为是秘密的,难以揭露。因此,刘志军的“卖官”交易可以长期维持,最长时间跨度为17年,最短时间跨度为4年。

通过对刘志军案例的分析,发现“官城”的门槛不高,局级干部可以从其中寻求升迁,基层干部也可以从刘志军那里寻求官路。在国内的官僚体制下,高层官员受对方贿赂,向低层官员施加压力,以达到为基层干部买官的目的,这种情况并不少见。而且,这种方式不容易引起外界的注意,绕过了纪检监察部门的注意。

起诉书称,自1996年起,时任长春铁路分局车务段主任的王梓博开始“转移”刘志军,四年内共给他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1.44万元。2000年初,博德王子担任长春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军担任幕后主使。

刘志军担任铁道部部长后,他的能量被辐射到了铁路系统之外。京津地区的两名铁路官员曾试图担任NPC代表和CPPCC成员。

原告称,2002年至2003年,刘志军接受时任天津铁路分局局长梁应光的请求,推荐其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收受梁贿赂51万元。原北京铁路分局局长安陆琴连续六年到刘志军那里寄钱82.73万元。刘帮助他担任主任,并推荐他为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

为了给自己离职铺平道路,刘志军打算“买官”和提拔一名副部长,希望通过亲信学生建立个人关系网,并在离开铁道部部长后继续他以前的兴趣。

根据案件卷宗,2008年至2010年,刘志军指示经纪人、山西女商人丁淑淼解除关系,丁淑淼找到北京一家广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帮忙,并支付了500万元,但最终失败。

亲信出卖官员的浪潮

铁道部原政治部主任何宏达参与了刘志军涉嫌受贿的两起指控。作为刘志军的前盟友,他现在是一名囚犯。

1997年,时任哈尔滨铁路局党委书记的何宏达第一次贿赂刘志军,进入刘的利益链条。五年内,他先后给刘志军10万美元,共计人民币82.77万元。在刘志军的帮助下,何宏达于2000年4月晋升为哈尔滨铁路局局长。2004年,继刘志军之后,他被调到铁道部担任政治部主任。

几乎在收买官员的同时,何宏达开始套现他的卖权官员。中央党校政法教研室教授、反腐败专家林分析说,买官卖官的规矩,是买官走上仕途后自然而然地留在脑海里的。因此,买卖官位的案例通常是一个嵌套案例。在职官员希望通过“收买官员”获得更多权力,在他们眼中,官职变成了商品。为了收回以前的成本,他们会通过“卖官”来实现自己的权力,形成大规模的官式买卖潮。

刘志军卖官17年结成“朋党” 出事集体施救

和刘志军一样,何宏达在担任铁路局“一把手”期间,也发生了出卖官员的行为,并多次被调动到同一岗位。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何宏达在1997年至2004年担任哈尔滨铁路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帮助哈尔滨铁路局6名基层、中层干部在局内晋升,其中包括原自备车管理处副处长龚、原交通局局长、原牡丹江分局副局长、原货运营销部副处长周长生、费玉斌。 原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原哈尔滨铁路局社会保障中心副主任常永胜。

刘志军卖官17年结成“朋党” 出事集体施救

作为北方重要枢纽哈尔滨铁路局的局长,何宏达在卖官的道路上接管了该局及相关单位的许多职务,其影响远及铁路司法系统。他背叛了许多受欢迎的职位,如自备车管理处处长、黑龙江洪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哈尔滨铁路局总调度员。

反过来,无论如何,“买官”的主体大多是哈尔滨铁路局辖内各部门的副职,而贿赂何宏达则希望“二把手”成为“一把手”。借鉴刘志军、何宏达“卖官”的经验,“一把手”在组织人事上有决策权。因此,何宏达的“卖官”是铁路系统“官城”向下游的又一延伸。

与刘志军稍有不同的是,何宏达出售的官职因其“含金量”而被划分为不同的价格区间,交通、车辆、调度等实权部门的“价格”往往在几十万元左右。在安排了司法、社会保障等铁路配套部门的任免后,何宏达收受贿赂1万元至2万元不等。

法院认定,何宏达仅因帮助他人收受晋升贿赂,就收受了相当于人民币1452万元的财物。2009年11月24日,何宏达因两项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共同犯罪制度

通过对刘志军“卖官”案的具体分析,六个铁路局或分局的局长在行贿后被提拔,在达到一定规模和范围后,被曝光的可能性越来越小。

官方贸易的犯罪基因在买方和卖方之间形成了一个“小集团”,它构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和一个进攻和防御联盟。一旦参与该系统的官员被调查,联盟将集体营救他们以避免系统崩溃。在具体的危机干预中,经纪人角色应运而生。

2008年,何宏达被免去铁道部政治部主任职务,并接受了中央纪委的审查。在此期间,刘志军担心自己收到了何鸿达的10万美元,于是他指示山西女商人丁淑淼想办法理清关系,帮助何鸿达脱罪或减轻罪责。次年,丁淑淼和女儿向刘琳、陈建伟、李奇微、陈斌求助,先后相互支付了4400万元。

这一要求未能满足刘志军,何宏达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后来丁淑淼找到了陈建伟,他说他无能为力。此后,刘林等人因涉嫌诈骗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至15年。这笔钱也成为刘志军今后将被指控的最大数额的贿赂。

虽然何宏达没有被完全无罪释放,但也不能说刘志军的“营救”完全失败了。何宏达1452万元的犯罪目标非常大,14年有期徒刑并不算重。此外,刘志军也打消了他对自己罪行被供认的疑虑。

因此,在共同犯罪制度的背景下,“官城”的规模越大,利益共同体就越稳定,就有可能不断地将其复制到收买官员的链条的上下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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