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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上海证监局办公室主任

■在新基金法实施前加入光大保诚“或成为公司总经理”

耿涛,原上海证监局办公室主任

根据新《基金法》,证券监管官员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在基金公司工作,距离新规定实施只有三个月了。上海证监局原局长耿涛在新法实施前加入了光大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耿涛昨日表示,他于去年11月离开上海证监局,并于同年12月出任光大保诚顾问。今年1月23日,光大保诚宣布总经理傅因个人原因已于1月21日正式离职,公司董事长接任总经理一职。

据媒体报道,耿涛计划接任光大保诚基金公司总经理一职。一家媒体称,耿涛的加入对光大保诚来说就像是一记强心针。另一家媒体质疑,耿涛在新基金法实施前“下海”,实际上是在玩一种政策副业。

关于接任总经理一职的报道内容,耿涛昨天没有正面回答,只是强调他目前的职位是顾问。对于顾问职位的工作内容,耿涛告诉早报记者:“我现在的工作是了解公司的业务事件,然后向公司总经理提供主要的政策建议,给管理层提供建议。”

耿涛对昨天关于他是“强心剂”的报道表示赞赏,称该报道是客观的,而他对触及政策边缘的报道表示不满,称这是猜测。

然而,许多律师昨日在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基金法》已于今年6月1日实施,而原《基金法》提到了《公务员法》规定的时限,只是说证监会官员在任职期间不能兼职。在这一法律监管时期,光大保诚的人事变动备受关注。

变革由中国股东主导?

耿涛昨日强调,离职与他被任命为顾问“没有直接关系”。

耿涛在担任上海证监局办公室主任之前,曾担任上海证监局基金监管部主任。

关于光大保诚接任总经理一职的报道,耿涛昨日回应称:“目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都没有这样的讨论。当我被雇佣时,我是根据顾问的说法被雇佣的。"

然而,大多数基金业人士表示,由于证券监管部门的官员在基金公司工作,监管部门目前也限制直接任命为总经理。因此,当许多监管官员去基金公司时,他们都采取曲线的形式,首先在过渡时期在基金公司担任其他职位,然后担任总经理。

数据显示,去年11月初,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应“中国证监会干部大量下海”的声明时表示,中国证监会规定,在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一般工作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聘用与原工作和业务直接相关的机构人员。但是,也有例外,如合规总监、监察主任和首席风险官。

据知情人士透露,耿涛加入了由中国股东牵头、外国股东批准的光大保诚基金公司。此前,光大保诚的董事长由中方任命,总经理由外方股东任命,这是中国许多中外合资基金公司的常见模式。

根据光大保诚官网信息,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由中国光大集团控股的光大证券(601788)有限公司(光大证券)和美国保诚金融集团(保诚)的子公司保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诚投资管理)共同组建。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亿元,两位股东分别持有55%和45%的股份。

据统计,截至去年第四季度末,光大保诚管理着14只基金,基金份额为313.77亿元,基金规模为255.9亿元。富于2005年加入光大保诚基金。此前,傅担任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华泰基金)总经理,加入光大保诚后入选保诚投资管理。此前,光大保诚总经理汤臣(Tomson)曾向外国股东发出呼吁。

据知情人士透露,光大保诚的中国股东对公司的前两位总经理不满意,认为其中一个原因是外方聘用的总经理在中国适应不了,需要用本地人。

新旧方法的时差

耿涛出海是有巧合的。首先,光大保诚基金公司迅速宣布其总经理傅辞职。第二,新修订的《基金法》刚刚获得全国人大批准,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耿涛出海时,距离新基金法的实施只有半年时间。

过去,来自监管层面的基金公司总经理,在经历了其他基金公司的经历后,曾被“跳槽”提拔。例如,TEDA·ABN·阿姆罗总经理魏延担任海富通基金公司副总裁;中欧基金总经理刘建平担任尚投摩根基金公司总监;国泰基金总经理金旭曾担任华夏基金公司副总经理。

最近,"下海"基金公司的主管们,"下海"时,他们公司的所有总经理都在值班。去年,中国证监会的多名前官员前往该基金公司担任检查员;原上海证监局法律事务部主任薛镇调任华安基金;原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主任林海钟抵达国泰基金;原上海证监局副局长范Weijuan/きだよ、原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部长杨宋啸担任南方基金总监。

证监官员陶耿“逆袭”新基金法

虽然杨曾担任南方基金总监,并被考虑接替原南方基金总经理高良宇的职位,但杨到任时高良宇仍在任。

耿涛“下海”光大保诚的第二个巧合是,就像去年下海的五位证券监管官员一样,他们都处在修改基金法的关键时刻。与他们相比,耿涛的时间更接近于修改基金法的时间。

根据修改后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退职公务员和退休公务员中的原领导成员,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受聘于与其原工作和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组织,不得从事与其原工作和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

知名律师严昨日在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中国,一些重要法律必须有一个公示期,让公众熟悉新政策。在此期间,目前没有相关的法规来约束他们,这只能说是空白色时期的监管。在这一法律监管时期,光大保诚的人事变动颇有意义。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上海律师表示,不可排除的是,大量证券监管官员最近利用了新法律未实施的真正的空时期,大量基金公司换了工作。他说:“这样做并不违法,因为真的没有监管条例。只能说这种跳槽是“丑陋的”。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这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可以说是对新《基金法》的一记响亮的耳光。”

这位律师说,任何法律的颁布都是前瞻性的,都是滞后的。鉴于监管政策的颁布导致监管滞后但仍有待实施,除了证券机构和其他行业的自律外,还需要证监会、银监会等相关机构的自律。

标题:证监官员陶耿“逆袭”新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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