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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2月21日),国家商报记者收到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和律师吕海波的电子邮件,表示吴英已于2月17日向最高法院正式提起诉讼,称其资不抵债,其经营活动不构成非法集资,并要求改判无罪。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

2012年11月27日,吴英在杭州女子监狱服刑的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了吴英的两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当时有媒体报道说,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司法程序已经全部完成,所以“案中案”的再审结果不会影响吴英面临的处罚。但在审判的前一天晚上,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告诉《国家商报》,如果吴英最终胜诉,他将要求对吴英的案件进行新的确认。第二天的判决显示,吴英胜诉,吴永正立即向记者展示了上诉到底的态度。

吴英申诉要求改判 自认能偿清债务

记者在吴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刑事诉状》中看到,他说,原审判决表明,案发时实际诈骗金额为3.84265亿元,无法返还,但实际情况是,他所借的欠款“大部分以固定资产和营运资金的形式存在。”正常运作,如果3.8亿元被退回,那绝对不是问题。吴英认为,如果判决在2012年5月21日生效,他不仅可以偿还全部债务,而且还绰绰有余。

吴英申诉要求改判 自认能偿清债务

吴英也坚决否认集资诈骗罪。吴英抱怨说:“不管是事发前还是事发后,投诉人从未拒绝过任何贷款,包括不受法律保护的高额利息、债权人自己忘记或投诉人没有出具收据等。”

对于司法机关确定的高借款利率,吴英认为,每万元35元、40元、45元的利率大多是由债权人设定的,“这也是浙江民间借贷习惯中众所周知的事实”,他从未被高利率所诱惑。

对于原判决吴英隐瞒经营利润,诈骗11名集资受害者,吴英也提出了反驳理由,并附书面证据证明其没有虚报经营情况,也没有以欺骗手段向他人借款。吴英在诉状中提到,所有借款人都是朋友、亲戚和熟人,而不是公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如果是吸收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特定对象的资金,不属于非法。

吴英申诉要求改判 自认能偿清债务

吴英的上诉很直截了当——申诉人被判无罪。

标题:吴英申诉要求改判 自认能偿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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