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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果处理不当,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将受到严重制约,是时候下定决心了。一旦发现错案,只有及时纠正,坚持依法司法,人民才能树立对国家法治的信心。同时,与纠正错案相比,我们必须更加注重“防患于未然”,防患于未然,防止潜在的不公正、虚假和错案的形成。坚决防范冤假错案不仅是我国刑事审判部门和法官的职责,也是由司法审判的终审性质所决定的。

最高法:浙江叔侄强奸等冤案审判法院功大于过

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环,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审判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甚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冤假错案,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底线。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我们“努力使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到公平和公正”。周强院长要求各级法院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发扬优良传统,勇于改革创新,坚定不移地坚持为人民伸张正义、伸张正义。各级人民法院和刑事法官有责任认真贯彻中央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依法公正审理每一个刑事案件,及时准确地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每一个案件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如果发生不公正、虚假和错误的案件,公平和正义就会消失,司法正义和权威就会丧失。因此,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是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底线的终结。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把不公正、不实和错误的案件挡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向党、向人民、向宪法和向法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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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外,冤案、假案、错案是难以彻底根除的。冤案、假案、错案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故意犯罪的人,知道错误的人,能力弱的人,技术落后的人。在我国政治清明、能力增强、技术先进的社会条件下,由上述原因引起的不公正、虚假和错误案件的概率越来越小。从发现和披露的案件来看,不公正、虚假和错误案件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意识淡薄和追求不正确政绩观有关,包括破案率、逮捕率、起诉率和定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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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情况是,被诉法院面临着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合理怀疑和内在不确定的案件,尤其是对于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往往面临着释疑、判决与否、从轻或重判的巨大压力。应该说,在我们现在看到的一些案件中,包括杀人案、浙江张叔叔被强奸案,当时的审判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或者至少可以说是比以前的成绩更大,否则脑袋早就掉在地上了。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法院要坚持在有余地的情况下做出判决是不容易的。与此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虽然法院在防止错杀方面是积极的,但客观地讲,还是有错误的判决。毕竟,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反了合法性和程序正义的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最终会使法院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一旦不公正、虚假和错误的案件得到解决,法庭将几乎受到成千上万人的指控。此时,任何解释和解释都是苍白而无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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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防止不公正、虚假和错误的案件,我有以下想法:

首先,充分认识不公正、虚假和错误案件的严重危害。不公正、虚假和错误案件的影响绝不仅限于个别案件,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危害也不应低估。一是对当事人的伤害。一个不公正、虚假和错误的案件会毁了一个家庭和一个人的生活,这是无法用任何补偿来补偿的。其次,它损害了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最终,法院的司法公正取决于案件的质量。如果有一个不公正,错误和错误的情况,多少年和人民的努力将付诸东流,多少成就和贡献将化为乌有。第三,它伤害了公众对法律和法治的信念。尽管古今中外的冤案、假案、错案很难完全避免,但中国公众的普遍认知是,正义应该是绝对正确和公正的。因此,一旦出现不公正、虚假和错误的案件,将会大大动摇公众对法治的信念。第四,对办案法官的危害。法官故意制造不公正、虚假和错误的案件是极其罕见的。在我国的现实中,不公正、虚假和错误的案件往往是服从、放弃原则或粗心失职的结果。在西方,法官和正义是同义词。我们也认为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如果监护人成为伤害者,他的职业耻辱将永远不会被洗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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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充分认识不公正、虚假和错误案件的现实可能性。排除“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的情况,由于人们认识的局限、技术发展水平的相对性、程序制度的疏漏等诸多可知或不可知的因素,冤假错案的发生仍有很大的可能性,或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不怕一万,只怕一千”。这一千年,可能发生在这个时候,可能发生在那个时候,可能发生在这里或那里。特别是在有罪推定尚未完全根除、无罪推定尚未真正确立的现状下,不公正、虚假和错误案件的发生概率甚至可以说是比较大的。在这方面,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同时,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防止不公正,虚假和错误的案件在我们的思想意识,我们应该警惕不公正,虚假和错误的案件像一个猛兽。如果你放错了一个真正的罪犯,天不会塌下来。如果你错判了一个无辜的公民,尤其是如果你误杀了人,天就会塌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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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止不公正,虚假和错误的案件。从现在发现的不公正、虚假和错误的案件来看,有些地方突破了制度的规定,或者公然违反了法律程序。我已经在许多场合谈到过程序正义的优先性。我为什么要重复?强调程序正义的优先性并不是说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而是要高度重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从办案过程来看,客观上,程序正义先于实体正义。更重要的是,程序正义作为一种“有形正义”,对于保护个人尊严、诉讼的公开性、透明性和民主性以及判决的终局性和可接受性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从根本上说,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有效保障。一个完整的程序制度可以为最大限度地防止不公正、虚假和错误的案件提供制度保障。例如,如果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应当依法宣告无罪;发现有违法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死刑的适用没有合理的疑问。任何对定罪和量刑的事实和证据有合理怀疑的人都不会适用死刑。现在的制度规定应该说是比较完善的。关键是我们是否敢于拿起法制的武器,坚持原则。这不仅是一个法律专业问题,也是一个政治素质问题。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法律制度是我们法院和法官的真正护身符和保护者。如果我们放弃我们的原则,一旦出现不公正、虚假和错误的情况,没有人能拯救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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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止冤假错案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该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与原告形成诉讼对抗关系,从而防止犯罪指控成为潜在的犯罪认定。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公诉应当注重无罪和轻罪的证据,但是公诉的起诉性质必须更加注重有罪和重罪的事实和证据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为了防止片面性,现代诉讼结构通过立法安排了刑事辩护的对抗力量,从而形成了辩诉与辩护、法官裁判对抗的诉讼模式。从防止不公正、虚假和错误案件的角度来看,从确保所有刑事案件判决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的角度来看,辩护律师是法院最可靠和可靠的力量。现在有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律师不是面对检察官,而是面对主持审判的法官,甚至成为“对手”。律师想“敲打”法官。社会上有人说,现在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像雾、雨、风一样。”潜在的原因是什么?需要进行深入分析。个别律师违反规则是客观的,但法官是否也有小题大做和反应过度的问题?忽视刑事辩护、不尊重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深层思想有什么问题吗?工作关系中是否存在重视法律诉讼合作而忽视律师作用的问题?法官是否坚持司法中立和公正立场的原则?对此,我们必须认真深刻地反思。应当充分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群体的重要成员,是人民法院的盟友,是实现公正审判、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对于个别律师违规、无理取闹的问题,可以采取逐案逐案的方式,及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请他们配合做好工作,不要轻易将这种情况扩大为对整个律师群体的偏见。有必要充分相信,绝大多数律师都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都是理性的、客观的、公正的、中肯的,人民法院可以信赖,也应该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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