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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后,如何让社会所有成员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显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是针对:是什么阻碍了分享,或者是什么侵蚀了分享应该带来的快乐?抑制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是一个复杂而又不可回避的问题,这一问题的产生有中等收入阶段矛盾突出的背景。 在中等收入阶段,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社会特征,即公众对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迅速提高的心理预期往往明显超过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这种矛盾和矛盾在一定的发展阶段可能会逐渐增加而不是减少。如果处理不好,不良后果可能是“吗啡注射”将社会矛盾向后推,积累难以恢复,或者整个经济发展的长期后劲很快被切断,导致不可持续性,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因此,人民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之间实际上会存在矛盾,需要合理权衡、合理把握和引导。 要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我们必须首先强调保障公正的制度建设,即让全体人民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这需要深刻和配套的制度变革。在公共资源配置和利益协调机制层面,应构建一套制度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包括政府行为和相关信息的透明性、公共权利的监督性和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性,这是能够长期影响包括利益分配在内的中国收入分配的正能量。这方面的制度建设有很多“硬骨头”,而税收不是这方面的主要制度建设内容,尤其是与税收制度没有直接关系的“反腐败”责任重大。 但是,那么,整个社会的公平分配和再分配,即使在“消除腐败”的前提下进行讨论,也不能避免根据“支付能力”原则实施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的税收调整。在下一阶段,中国迫切需要逐步使用直接税“以肥补瘦”,这也是一种体现公平的机制创新。在再分配中,税收和转移支付需要共同使用:税收主要是“吸脂补瘦”,而转移支付主要是在一个庞大的财政收支周期中进行的,这使得低端阶层的生活条件保持在社会可以接受的水平,能够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现在很明显,中国没有像样的直接税体系。企业法人所得税是直接税,但25%的标准税率并不低于外国,所以有no/きだよききだだが0/.然而,能够充分发挥再分配和调节功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只覆盖了整个劳动阶层的六分之一左右,在非劳动收入领域的作用非常有限。事实上,就收入调整而言,这不是一个很好的税收。至于直接税中非常重要的财产税,我们刚刚在上海和重庆进行了灵活的财产税试点,但引起了很多反对意见。 然而,为了建设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须有一个在现代税制中逐渐发展起来的直接税制度。因此,必须有一个计划,能够解决既得利益的障碍,在改革中表现出更大的决心、胆略和勇气,并且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一步一步地向前推进。如果不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下一阶段的财税改革是无法想象的。 同时,我认为应该再次强调:中国的财产税不能照搬美国的普遍覆盖模式,应该考虑日本的第一套公寓,或者第一套人均有一定标准的单元房,目前在中国可以更准确地提到,不在这种税的覆盖范围之内。 另一点:直接税制度的构建必然要求收入和财产制度的全面规范化。例如,在财产税合作方面,应该有更加广泛和深刻的与财产相关的制度建设,体现从透明到保护、从约束到规范的全过程的现代社会特征,包括财产登记制度、申报制度、保护制度和交易制度的法制化。房地产等事实。,应该由官员宣布和登记,然后所有公民应该宣布和登记制度。今后,我们还应该研究遗产税的制度约束,让那些在一定程度上富有的人无法逃避遗产税。 从长远来看,必须在中国确立财产的真实名称、登记、保护、征税和遗产处置。当然,可以想见,争议是非常明显的。很多人说:“想都别想中国的遗产税。”但我们也必须说:“我们需要想得更久!” 优化了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和制度化的调控机制,这必将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和“吸脂补瘦”机制的完整性;因为现在很多居民的收入都与财产的积累和财产带来的现金流联系在一起,这种积累和现金流伴随着他们,并被他们强化和放大。一个健康的现代社会不可避免地需要对收入和财产进行这种“吸脂补瘦”的调节和约束。虽然相关制度建设比较困难,但有必要明确方向,在徐图取得进展。

标题:贾康:创新分配制度 推进直接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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