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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记者采访了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 在“刘志军案”中,原告指控刘志军收受贿赂共计6460.54万元;同时,他还涉嫌滥用职权帮助商人丁羽心(又名丁淑淼)获取不正当利益。在检方指控的6460.54万元人民币中,有两笔金额总计4900万元人民币,成为控辩双方不同意见的焦点。 丁羽心为刘志军办公室支付了两笔款项,共计4900万元。钱列阳认为,刘志军并没有成为这两笔钱的所有人,因此在刑法理论上是否可以将其视为受贿罪值得商榷。 钱列阳还特别说明,被查封、冻结的374处房产、近8亿元人民币以及酒店会所的股份和股权与刘志军本人无关,而是丁羽心及其亲友或相关公司名下的房产。此外,新《刑事诉讼法》引入的审前会议程序在刘志军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控方、辩方和审判方在审判前举行了审前会议。钱列阳说,许多无异议证据在审判过程中被简化了,所以案件的最终审判时间只有三个小时左右。刘志军被指控犯有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据公开报道,检方指控刘志军滥用职权,帮助及其亲属获利近39.76亿元,包括指使当地铁路系统领导为丁安排铁路货运计划,非法干预铁路建设项目招标。 涉嫌受贿罪是指1986年至2011年的25年间,刘志军共收受11人的贿赂,共计6460.54万元。五名行贿者是前铁路系统人员,另外六名是商人。在6000多万元中,4900万元成为控辩双方不同意见的焦点。 2008年至2010年,刘志军指示丁羽心免除或减轻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宏达的罪责,并明确其与下属岗位调整的关系。丁羽心为这两项赛事分别支付了4400万元和500万元。 “事实本身很清楚,这种行为确实对社会有害。”钱列阳说,“但由此产生的两笔钱能否认定为刘志军受贿,在刑法理论上尚有争议。” 钱列阳认为,丁羽心花钱帮助刘志军理顺关系可以被视为对其帮助的“奖励行为”。但丁于支付给“第三方”的款项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刘志军。如果确定刘志军收受贿赂,就必须将所有权转移给刘志军。 除受贿金额外,与“刘志军案”有关的财产,如近8亿元人民币、37处房产、郝波瑞亭酒店100%股份、337处房产、蔡颖俱乐部100%股权等。 对此,钱列阳明确表示,这些房产是以丁羽心及其亲友或相关公司的名义拥有的,与刘志军本人无关。特别是郝波瑞亭酒店的337处房产中,绝大多数是酒店客房,而其他37处房产的所有权涉及十几个人和公司,与刘志军无关。 “三小时审判”争议 公开报道显示,刘志军一案已于2012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北京市检察院指定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2013年4月10日,市监察局第二分局正式提起公诉。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 6月9日的审判在三个多小时后结束。然而,这出乎意料地引起了公众舆论的诸多质疑,并有“草草收场”的嫌疑。 “庭审前,控方、辩方和庭审方就本案的证据材料举行了一整天的审前会议,刘志军本人出席了会议。”关于审判时间,钱列阳解释说,如果控辩双方在预审会议上对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审判时间将会简化。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审前会议制度,最高法院在《刑事诉讼法适用司法解释》第183条和第184条中对审前会议的实施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特别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184条明确规定,法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是否对证据材料有异议,有异议的证据应在审判时进行调查;如果没有异议,证据和质证可以简化。 在许多案件中简化了举证和质证证据材料的过程后,特别是当控辩双方对主要犯罪材料的事实都没有异议时,上述涉嫌收受贿赂的4900万元成为了双方在三个多小时的庭审中争论的焦点。 目前,刘志军一案的一审已经结束。"除非有新的证据,否则在正常情况下,此案不应再次审理."钱列阳说。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天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消息,该案的量刑时间将另行公布。

标题:刘志军辩护律师回应: 受贿金额刑法认定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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