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88字,读完约3分钟

中国广播网北京6月10日电“中国之声”今日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9日举行一审,审理前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庭审结束后,法院向媒体记者通报了庭审情况。根据通知,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刘志军及其辩护人出席了诉讼。刘志军的亲属、媒体记者、NPC代表、CPPCC委员和近50名各界人士出席了庭审。

审判于中午12点结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郭鹏在审判后报告了有关情况。根据通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3年4月10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起诉书副本及时送达刘志军,告知其诉讼权利。由于刘志军表示不愿自行委托辩护人,经其同意,法院依法指定律师为其辩护。郭鹏通报了审判的具体情况:

原铁道部长刘志军案一审开庭 未对被指控罪名提出异议

郭鹏:关于涉嫌受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1986年至2011年,被告人刘志军担任郑州铁路局武铁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首席运输调度员、副部长、部长职务便利,为包括邵力平、丁羽心在内的11人提供工作晋升、工程承包、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的协助,并非法接收上述人员

原铁道部长刘志军案一审开庭 未对被指控罪名提出异议

根据通知,检察机关认为,刘志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追究刘志军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郭鹏:关于涉嫌滥用职权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协助丁羽心及其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取得铁路货运计划,取得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经营铁路建设项目中标。 并解决了企业的财务困难,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

原铁道部长刘志军案一审开庭 未对被指控罪名提出异议

根据通知,检察机关认为,刘志军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刘志军以滥用职权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当庭,公诉人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被告人刘志军的供述和申辩,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

被告人刘志军对起诉的事实和指控没有提出异议。

刘志军的辩护律师表达了自己的辩护意见,要求法院从轻处罚刘志军。根据通知,此案将在选举的基础上宣布。

郭鹏:法院将认真全面地审查本案的证据材料,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经合议庭审查后,再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宣判时间将另行公布。

标题:原铁道部长刘志军案一审开庭 未对被指控罪名提出异议

地址:http://www.5xnr.com/teqxw/76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