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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最大的集资诈骗案的被告林海燕的死刑判决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昨天(5月23日),此案取得了最新进展。

国家商报记者从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处获悉,已于5月23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同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的理由是,案件中的一些事实仍不清楚,适用于自首情节的法律是错误的,所有“在事件发生前无法退还的金额”都被定性为不当的集资欺诈。

林律师认为在本案中的量刑过重。因为经济案件不应该轻易判死刑,林海燕不会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给本报的书面答复中表示,一审案件已经判决,但尚未生效。如果林海燕不服,他可以上诉,如果判决不当,检察机关可以抗议。即使林海燕不上诉,检察机关也不会抗议。根据法律规定,死刑案件也应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如果省高级法院同意,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所有程序都将依法进行。

林海燕上诉否认集资诈骗 称是委托理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林海燕案”与“吴英案”进行比较,在给本报的书面答复中表示:“吴英集资诈骗案已由其他法院审结,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我们只从新闻报道中了解到一些关于此案的信息,所以不适宜评论其他法院的有效判决。总的来说,集资诈骗案件的犯罪手段和特点是多种多样的,案件也是不同的。有些差异仍然相对较大,不能简单地进行比较。”

林海燕上诉否认集资诈骗 称是委托理财

律师们表示,资金缺口超过1亿英镑

一审判决认定,林海燕在事件发生前累计欠款超过6.4亿元,不可收回金额为4.28343亿元。林说,在仔细阅读一审判决后,发现有1亿多元的差额无法使用。一审判决对确定拖欠总额和无法偿还的拖欠额依据不足,且确定结果与客观情况有较大差异。

因为林海燕实际上使用所有受害者的欠款和他自己的全部个人资金只是为了支付利息、投机期货或购买一些资产,而没有将它们用于任何其他大笔开支。因此,资金缺口只有两个原因。第一,到期票据是假的,或者到期票据中记录的金额小于实际放款金额;第二,林海燕实际支付的利息远远大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利息金额。

根据上诉,一审判决在确定贷款本息时,仅依据上诉人或受害人根据记忆形成的记录或受害人提供的单向银行交易记录向上诉人汇款,并未与上诉人和受害人核实银行资金的详细情况。

这名律师告诉《国家商报》,2008年前林海燕和受害者之间的货币交易是典型的私人借贷活动,应该排除在非法活动之外。

上诉称其为委托理财

根据一审判决,自2008年以来,以其本人或蔡、张等20余人的名义在华富嘉罗公司开立证券期货账户,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聘请人进行期货交易。在产生巨额亏损后,它掩盖了真相,虚构了期货投机非常有利可图的假象,并以利润分享和风险分担的形式欺诈性地经营公司,或者虚构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和银行存款等项目需要巨额资金。

林海燕上诉否认集资诈骗 称是委托理财

5月23日,香港华富嘉罗证券有限公司发表声明称:“近日有多份内地报纸和网站报道,浙江省温州市女商人林海燕因通过公司非法证券期货交易平台非法集资诈骗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公司郑重声明,林海燕从未代理过公司。该公司没有参与林海燕案的审理过程,该案对该公司的运作没有影响。”

根据上述上诉,部分受害人与上诉人就相应资金的通信是基于委托代理人管理财务的法律关系。对于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和以委托人名义开户的部分,所涉及的资金及其收益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委托人。上诉人既没有编造虚假的理由,也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不能为自己所用,因此不构成犯罪。

其中,签订了委托理财合同或口头同意委托理财,上诉人还按照合同约定将相应资金汇入上诉人以他人名义开立的期货账户进行操作。上诉称,这属于所谓的借款,实际上是一种投资。

此外,根据上诉,当上诉人获得资金并进行欺诈时,被害人知道上诉人将资金用于期货或股票等风险投资,并主观上预期了所借资金的可能损失。根据查明的事实,所有这些资金实际上都损失了,上诉人实际上没有占用其中的一分钱。林律师认为,这不构成集资诈骗。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此外,林律师还提到存在“自首情节”,但一审判决不予认可,理由是“被被害人围攻并由被害人陪同到公安机关并不意味着自首”。

上诉称:“2011年11月26日,当多名受害者在北京追债时,他们主动向当地派出所自首,然后陪同受害者到北京市朝阳区北新桥派出所,并从派出所接案。有关人员明确承认,他们将受害人的钱用于期货损失无法偿还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

一名受害者告诉《国家商业日报》记者,自首的说法无法成立。当时,受害者把林海燕带到了警察局,那晚警察局释放了他。后来,林海燕被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局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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