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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一名12岁女孩因偷窃被超市员工捆绑并挂牌。由于双方之前的调解未果,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6日作出终审判决,责令超市业主和两名员工赔偿被侵权女孩医疗费3649.18元和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以书面形式道歉,并在被侵权女孩所在超市门口张贴了7天的道歉声明。

法院发现,2011年12月4日,受害人小兰(化名)在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的一家超市里偷偷挑选了两个发夹和三颗糖,放在口袋里,走出超市。随后,小兰,谁没有支付这笔钱,被超市工作人员抓住,脱下他的外套,挂了“小偷”的标志,并把它绑在电线杆上,供公众展示。(中国新闻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总则》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及时预防和纠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纳入“矫正”范畴的是指“矫正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

女孩偷东西竟被捆绑示众 超市被罚得太轻

那么什么是“严重的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中明确指出了“多次盗窃”。

我不知道受害人小兰是否“多次盗窃”,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7条甚至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也就是说,当超市老板和两名员工发现受害人小兰被盗时,他们并没有找受害人的监护人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反,他们以侮辱人格和侵犯人身自由的方式将受害者与公众捆绑在一起,犯下了侮辱和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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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凡殴打或侮辱阴谋者,将从重处罚。”也就是说,超市老板和两名员工应被判处不超过六年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除经济处罚外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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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明显不公。作为一个司法部门,如果我们不遵守法律,我们制定的法律会让人看到吗?在今天的法治下,在这样的执法中有没有窝藏罪犯的嫌疑?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请求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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