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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在全国人大五位负责人就全国人大工作答问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辛春英就NPC恢复税收立法权回答了《中国商报》记者的提问。他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恢复税收立法权)没有路线图和时间表,但我们将回应公众的关切。”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石教授对记者表示:“发言人关于税收立法既没有路线图也没有时间表的说法是有争议的。关于法定税收,NPC不仅有权力,而且有责任解决这一问题,没有必要将目前的大多数暂行税收条例或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升级为法律。” 税收权利长期以来“与法律脱节” 立法法还规定,在个别领域条件不成熟时,国务院可以制定法律法规,但这里强调的是个别领域的个别情况,整个税收立法(18大税种中的15大税种,相当于绝大多数)不能得到国务院的授权。 据了解,目前增值税的税收收入已经占到国家税收收入的40%左右,对增值税进行立法已经成为一项紧迫而又十分重要的事情。史对记者说:“法定税收是国家宪法确定的一项原则,必须由最高立法机关完成。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利和义务依法纳税。根据“法律”,有一个特定的含义。这个“法律”应该是一个法律术语,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不包括那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目前,国务院设立的税收不仅违宪,而且没有充分的宪法依据。”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征税权授予国务院时,对记者说:“应该说,在1984年和1985年中国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短暂地恢复了工作。当时是在税制建立之初,当时的授权是考虑到特定历史条件的需要而进行的。” “事实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当时不能通过这一授权程序,而直接由国务院作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程序的背后,它实际上表明税收立法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由国务院来执行。此后,1994年中国进行的意义深远的分税制改革就是在这种授权下进行的。” 此后,2000年的《立法法》明确规定要制定“财税基本制度”,税收立法属于《立法法》的保留条款。 同时,《立法法》还规定,在个别领域条件不成熟时,国务院可以制定法律法规,但这里强调的是个别领域的个别情况,整个税收立法(18大税种中的15个税种,相当于绝大多数)未经国务院授权。 “应该说,占税收总额80%以上的15种税收,实际上是一种完全的授权,违反了立法法的精神。”石说,“因此,1984年授权的终止是一个重要标志,这意味着全国人大有权撤回立法。虽然1985年的授权没有以同样的方式被废除,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立法法》实际上废除了这一授权。”发言人的答复并不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下一步工作安排,在新的五年立法计划中,我们还要求将原税收暂行条例或国务院制定的条例的大部分提高到一个更高的水平,以实现向法律的推进。 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扩大人民民主等。当然,这需要颁布一些新的法律,并相应地修改一些法律。例如,根据法定税收原则,我们必须不断总结多年来在税收领域的改革经验,将现行的税收暂行条例变成法律。”关于税收不能由全国人大立法的危害和潜在问题,石对记者说:“首先,从分税制对财政体制的影响来看,1993年的财税改革导致中央财政权力过大,地方财政权力过小。正因为如此,我国目前存在的土地财政问题严重,导致了“省直管部”的现象。” 事实上,分税制直接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并决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每个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即使不通过宪法,也需要有规范性意义上的法律规定,但不能通过暂行条例或国务院的规定来执行。 “国务院代表中央政府,维护中央政府的权威,但这并不完全符合各级政府的利益。如果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可以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的利益。与国务院相比,它将更加法治。”石对说道。 “其次,当前财税体制的不合理性也与当前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权有关。客观地说,政府是一个最大化税收利益并希望征收越来越多税收的个人。这是政府本身的性质,这将直接导致高税率、多税种和沉重的税收负担。这是由税收者和纳税人的游戏规则决定的。这也是中国税收持续增长的原因之一。” 北京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刘以自己的实践经验告诉记者:“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是,虽然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条例,但由于国务院规定的事项太多,实际权力被转移到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值得注意的是,前几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发布1000多份公告文件,数量之多,企业几乎无法持有。关于今后改革的方向,说:“党的十八大提出用法治来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期待新一届政府重视财税体制和政府职能的改革。未来改革的重点应该是财权和市场权的匹配,并赋予地方权力来解决地方发展中的问题。“ ”在我看来,发言人的回答并不代表全国人大的下一步工作安排。在新的五年立法计划中,我们还要求将原税收暂行条例或国务院制定的条例的大部分提高到一个更高的水平,以实现向法律的推进。”石对说道。 语录 “在退席的时候,我们应该认真研究和分析大家的意见,并在适当的时候考虑这个问题。没有路线图和时间表,但我们将回应公众的关切。” -2013年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辛春英解释说。 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属立法权的范围。税收立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但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1984年和198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改革开放和经济改革的行政法规。1984年的授权决定已经废止,1985年的授权决定仍然有效。 " 1985年的授权有先决条件,即在改革初期为适应形势的迅速变化而作出的临时授权。然而,情况已经改变,从必要性的角度来看,应该废除死刑,人们应该按照正常程序逐步立法。” ——2009年年中,原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议案办公室主任于光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存在部门利益,主观意愿可能被纳入法律,导致立法存在倾向性。 “例如,加快财税立法进程,做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和单一税法的立法工作,尽快将条件成熟的税收法规纳入法律。” -2013年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表示,改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制定新的法律,也需要相应修改一些法律。 NPC的授权应在时间和范围上受到限制,撤销立法授权不存在技术困难。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蒋宏表示,早在2009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他就与天津财经大学首席金融学教授李炜光共同向全国政协提出了“税收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的建议。 “即使取消1985年的授权决定,也不否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继续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条例,并先行试行。然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它应该是一种单独和具体的授权,而不是一种全面的授权。1985年的授权是整体授权,是空·怀特的授权。“ ——2013年3月13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标题:施正文:“税收法定”是全国人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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