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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6年9月14日发布本年度第43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9月1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措施进行最终复审和调查。

2011年9月1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为5年,从2011年9月17日开始。

2016年7月15日,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申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措施进行最终复审,并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经审查,商务部认定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税条例》,如果经复审确定终止反补贴税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赔偿的继续或重复,征收反补贴税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最终复审。

结束贸易摩擦应对动态贸易救济案例

标题: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最终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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