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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杨泽柱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09年5月1日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已不符合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建议适时修改和制定《大型国有资产法》。他已将这一提议写入提案,并提交给大会。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国有资产监管基本法。杨泽柱认为,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其他部门和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规定不符合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和十八大精神,容易出现像九龙治水那样的混乱局面,应予删除。十六大提出建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多次提出要坚持和完善这一管理体系。

湖北国资委主任杨泽柱建议修改企业国有资产法

杨泽柱还建议,在修订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后,国家应及时制定和颁布一部覆盖面较广的《国有资产法》,对企业、资源、金融、行政、文化遗产等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监管,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构建大规模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加强对各类国有资产的科学有效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标题:湖北国资委主任杨泽柱建议修改企业国有资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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