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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五年调整一次量刑标准

“自1997年颁布现行刑法以来,中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发生了巨大变化,有必要对数字化量刑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朱提交的《关于修改〈贪污贿赂犯罪不合理量刑规定〉的议案》,要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修改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建议每五年调整一次量刑标准。

●建议1

因腐败入狱10万元

朱的议案指出,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97年的5160元增加到2011年的2181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从2090元增加到6977元,实际分别增长了3.23倍和2.34倍。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量刑仍然是按照1997年《刑法》的规定,“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清楚地表明惩罚力度过大。"朱烈宇说道。

“1997年刑法规定的‘十万元’基数相当于当时农民年收入的近50倍,相当于城镇居民年收入的近20倍。从购买力角度看,目前的10万元大致相当于1997年的1万元。”因此,他建议将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刑法修改为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有期徒刑1年以上。

同时,他建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每五年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建议2

最高刑期为40年

“根据现行刑法,单罪的刑期不少于六个月但不超过十五年,但刑法第五十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除外。”根据议案,单一犯罪的最高有期徒刑的刑期定得太低,如果贪污贿赂罪在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判处,就会导致量刑失衡。

例如,云南省思茅区景谷县委书记谢武威因受贿10万元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青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多康因受贿168.6万元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他们之间的贿赂金额相差近16倍,但刑期完全相同。“这一结果不仅肇事者自己无法接受,公众也无法理解。”朱烈宇说道。

他建议,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调整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和具体量刑标准,即贪污贿赂犯罪以一年为基本量刑标准,每10万元贪污贿赂犯罪以一年为基本量刑标准,将单一贪污贿赂犯罪的最高有期徒刑延长至40年。

●建议3

流放期间死刑缓期执行,终身监禁

议案认为,死缓作为中国的一项原始刑罚制度,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刑法》中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条件从“抗拒改革、情节恶劣”到“故意犯罪”的转变,死缓制度逐渐成为一种名不副实的无期徒刑。

根据议案的具体分析,在死缓期间,由于监狱监管严格,故意犯罪能力基本丧失。然而,死缓属于死刑的范畴,是我国死刑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死缓的犯罪行为比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行为严重,但是比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行为轻。”在该议案中,建议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无期徒刑加流放,“死刑缓期执行应当判处无期徒刑,并在国家指定的西北沙漠和戈壁滩监狱服刑,这不仅可以在无期徒刑的基础上增加刑罚,而且可以大大降低我国的死刑率,体现了我国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

标题:人大代表:应将“贪污10万判10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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