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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被拘留的记者陈永洲参与了三起“捏造”

23日上午,长沙市公安局告知新华社“中国网”记者,“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拘留的原因是,经调查,从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8月8日,该报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捏造事实,通过媒体平台发布有关中联重科的消息,而没有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核实。2013年6月,中联重科专门派人员到新快报就此事进行沟通,要求他们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了解真实情况,停止捏造、诽谤和中伤。然而,新快报和陈永洲不顾中联重科的要求,继续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

新快报就记者被刑拘头版再吁放人 警方披露原因

长沙市公安局发现,陈永洲捏造中联重科涉及的主要事实有三个:一是捏造中联重科管理层收购其优质资产用于利润转移,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民营化。第二,它编造了中联重科每年花费5.13亿美元进行“非正常营销”的广告。第三,捏造和诽谤中联重科的销售和财务欺诈。在报告过程中,陈永洲没有具体依据,也没有咨询相关监管、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只是做出了自己的主观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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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表示,2013年9月17日,长沙市公安局聘请湖南杨迪司法鉴定所对中联重科在广东新快报及其记者陈永洲发表的18篇文章造成的损失进行了鉴定。经市公安局执法监督支队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永洲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给中联重科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涉嫌损害商业信誉。10月19日,他批准了对犯罪嫌疑人陈永洲的强制刑事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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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高管提到-

新快报与其公司之间的纠纷源于所谓的“不准确报道”

23日中午,新华社“中国网”记者联系了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杜峰。他表示,新快报与中联重科之间的纠纷源于“对方长期以来对我们的严重歪曲”。他说,过去一年,《新快报》刊登了记者陈永洲关于中联重科的大量报道,涉及10多篇稿件,其中有大量虚假信息。

“在做这些报道之前,这位记者和媒体都没有直接采访过我们,从来没有去过我们单位,也从来没有打电话、发短信或发电子邮件要求采访。”杜峰表示,在看到这些“虚假报道”后,中联重科的一位高级负责人在2013年6月专门带领一个团队与新快报沟通,希望澄清事实,制止虚假报道,但没有成功。中联重科也发布公告予以澄清,但对方继续做出“虚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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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峰举了几个对方“虚假报道”的例子。例如中联重科年度报告中的广告费和业务费5.13亿元被对方写成“广告费5.13亿元”;中联重科的重组被对方毫无根据地称为“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报道称中联重科高管在高库存水平下套现12亿元人民币,这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杜峰告诉新华社“中国网”,陈永洲和中联重科之间没有个人矛盾或纠纷。关于事件的进展,中联重科法律部已经报案,具体情况将由公安机关公布。

《新快报》称-

记者的报道是一种义务行为,对方应与报社协商

新快报负责人23日中午还接受了新华社“中国网”记者的专访。负责人强调,陈永洲的举报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如果陈永洲的报告有任何问题,我们欢迎中联重科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与我们进行谈判。你可以和我们一起上法庭。如果官司输了,我们怎么赔偿?我们关门的时候就关门。”

该负责人表示:“我们已经核对了陈永洲向中联重科发布的所有报告,这些报告总体上是比较客观的。我们认为,陈永洲不存在特殊问题,也不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的情况。他在关于中联重科的报告中唯一的事实错误是错误地将‘广告费和业务费5.13亿元’写成‘广告费5.13亿元’。”

据负责人透露,在新快报发表了一篇关于中联重科的批评性报道后,中联重科的一位副总裁来报社进行了沟通。随后,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其个人实名微博上公开点名批评新快报和陈永洲“诽谤中联重科”。《新快报》要求高辉收回他的不当言论,但高辉没有回应。新快报随后向广州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高辉侵犯新快报和陈永洲的名誉权,天河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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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负责人表示,《新快报》认为陈永洲的报道是正常的工作行为,他对中联重科的所有评论都刊登在《新快报》上,但没有出现在他的个人微博或微信上。“据说长沙警方在9月份对陈永洲提起诉讼,并在10月份发布了网上追捕令,但我们不知道任何消息。在此期间,陈永洲正常上班,客观上不存在逃跑的问题。”

负责人最后表示:“新快报处理此事的最大原则是希望在法律框架内解决。”

■专家

记者不能先被逮捕,然后再接受审查

针对这一事件,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原广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席范一进表示,要判断一篇新闻报道是否属实,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非所有的虚假报道都等同于“损害商业信誉”。至于怀疑陈永洲“有他自己的问题”,这属于偷窃的概念。如果警方有证据证明陈永洲涉嫌敲诈或贿赂,他们应该用这两项罪名拘留他,而不是“先抓后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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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告诉记者,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通常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一般来说,记者的负面报道不构成本罪;其次,损害商业信誉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是虚假事实而故意传播或捏造事实。如果不能证明记者在其新闻报道中故意捏造虚假新闻,就不能说记者涉嫌这一罪行。

陈永洲和新快报诉高辉和中联重科名誉侵权案

被告高辉和中联重科申请移送湖南长沙审理

广州天河区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请求

据新华社报道,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3日对外公布,本院分别于2013年8月6日和7日受理了原告陈永洲、广东新快递公司诉高辉、中联重科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两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请求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被法院驳回。目前,该案仍处于审理阶段。

根据天河区法院的报告,两名原告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于2013年7月在原告微博上多次发布人身攻击微博,对原告的身体、精神和社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被告高辉和中联重科有限公司在提交诉状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两名被告声称本案是一场名誉权纠纷。原告陈永洲和广东新快报的住所不在天河区,而高辉的惯常住所和中联重科的住所在长沙市岳麓区。上述场所依法可视为侵权场所,且不在广州市天河区。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两个原告回答:1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高辉的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由天河区法院管辖。二、根据侵权诉讼管辖原则,广州市天河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对本案有管辖权。第三,从被告侵权的性质来看,任何计算机终端或其他电子设备终端都可以是侵权发生的地点。原告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以该区作为本案的管辖区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最便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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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受理名誉权案件时,被侵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场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案中,作为被侵权公民,原告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元村二横路”可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广东新快报称其营业和办公地点位于广州天河区。提供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刊登的部分报纸、租赁合同和新快报的街景照片,证明其地址为广州天河路533号。因此,广州天河区是侵权行为发生地。

10月22日,天河区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高辉和中联重科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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