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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足基本国情,积极可靠推进,优先处理存量,优先有序吸引增加,合理吸引农业进行人口转移预期和选择。 2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强制方式处理定居。 3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异化定居政策。 4、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继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覆盖面。

【财讯】聚焦户籍制度改革

一、全面开放建设城镇和小城市定居限制。 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设镇具有合法稳定居住地(包括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

二、有序开放中等城市定居限制。 城市人口在50万到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包括租赁),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市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在当地

三、合理明确大城市的定居条件。 在城市人口100万到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包括租赁),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市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两者

【财讯】聚焦户籍制度改革

四、严格控制特大城市生活的人口规模。 改善城市人口500万以上城市目前的定居政策,建立完整的积分定居制度。 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包括租赁)、参加城市社会保险的年数、连续居住年数等为首要指标,合理设定积分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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