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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进一步提高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意见。 最近时期以来,一点地方减轻农民负担,员工重视度下降,监督管理能力减弱,出现涉农乱收问题,向农民集资摊派现象抬头,在惠农补助金发放中发生源泉征收问题的情况下,集资的实施不规范。 要求减轻农民的负担,防止农民负担的反弹。 [意见全文][农业微博][微博热议][共享到微博] 1、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认真解决违反者 严格实施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者影响农业和农业富农政策执行的相关负责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解决。 2 .提高农民违反利益纪律问题的审讯力度 提高农民违反利益违纪问题的调查力度,对坚决返还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纪律收到的各种款项违反录用的农民劳务,按照当地劳动价格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的擅自加重农民负担 坚决降低擅自提高的收款标准。 3、实行涉农收款文件审查制和公示制 严格执行涉农收款文件“审查制”,防止制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 全面推进涉农收款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复印件,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款透明度。 4、积分监督乱收金行业处理农民反映的问题 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行业乱收钱点的监督,深入开展领域特有检查,处理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 5、农村学生自主募集教育辅助资料,强调学生食堂的公益性 对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学生必须多次自愿募集教育辅助资料,大体上不要突破“一教一补”。 强调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管理伙食费,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吃饭的学生索取伙食费。 严禁以赞助、捐赠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 6、农村超生儿童家庭不得根据抚养费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生孩子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恤金外,严禁征收其他费用。 7、严禁征收土地和房屋权利证明书的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修私人住宅的农民,除征收土地和房屋权利证明书的工本费外,严禁征收其他费用。 8、不得用农民补贴的补偿金缴纳其他费用 农民各种补助金的补偿金不得赔偿扣除和代缴的其他费用,不得通过“上车”收钱或出售商品。 在总结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试验经验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降低农民水费支出。 、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钱 严禁村级组织负担政府应负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的职工经费,严禁地方有关部门或机构向村级组织索取农民费用。 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钱,严禁以罚款和违反押金、违约金等方法管理村务。 10、加强合作社监督管理,乱收钱,罚款,筹集资金摊派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督管理,深入管理集资、罚款混乱和集资摊派等问题,提高动态监督管理和审计力,推进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执行。 11、每件筹资限额标准绝对明确 从2010年开始,一件一件的筹资限额基准以绝对额明确。 一个建议项目在农民投入和农民投入困难的情况下不得采购。 确实需要农民投入的,根据实际需要合理明确劳动量自愿用资金劳动的,必须严格管理数量、比例和劳动价格标准,防止自愿以资金代劳的名义向农民提供资金 12、实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纸限额制 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纸的“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纸、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第一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送的力量。 严禁严厉采取挪用政府补助金等违反问题。 提出一件一件筹资工作程序,按照民主议事、方案审查、政府补助、检查检查等环节的操作,规范组织的实施。 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坚决纠正分层限额基准权限,乡镇统一录用,进行县级集中管理商定筹资和劳资筹措和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等违规问题。 十四、严厉调查涉及农民利益的违反纪律行为 提高农民违反利益和违反纪律问题的调查力度,坚决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返还违反纪律收到的各种款项。 15、反复实施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票否决”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多次反复执行第一领导亲自抓住总责任的职工制度,加强组织领导,逐层落实责任,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票否决”制度,继续保持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农

标题:【财讯】国务院提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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